被告人张某甲(曾用名张某乙),女,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642102********,汉族,大学文化,青铜峡市**小学教师,住宁夏青铜峡市**园**号楼**室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,于年7月7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年7月4日22时许,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银灰色宁A****8号“长城”牌轻型普通货车,沿青铜峡市古峡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天一街路口50米处时,被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。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.5mg/ml,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来源:中国检察网-01-27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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