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我市已打掉多个恶势力犯罪团伙,有利用家族势力敲诈勒索欺压残害百姓的、煽动闹事非法阻工的、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、充当“地下执法队”“软暴力”讨债的......同时还有聚众*博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聚众*博为什么就成了“恶势力”?让我们看一看吧!
案情回放:
年5月至6月间,被告人张某与尉某某(另案处理)、胡某某无视国法,利用其在青铜峡市邵岗等地寻衅滋事、聚众*博的“声望”,先后纠集被告人吕某某等7人放板、摇宝、抽头、提供烟水服务、接送参*人员、放哨,招揽被告人沙某等3人充当“*博公司”支持坐庄,多次在青铜峡市邵岗镇、玉泉营火车站等地开设*场,组织多名参*人员聚众*博,形成较为固定的*博恶势力犯罪团伙。该团伙分工明确,短时间内在青铜峡市邵岗镇废弃学校、果园、寺庙、村民家中开设*场,聚众*博20余次,参*人数达人以上,*资数额巨大,抽头渔利七万余元,聚众造势影响恶劣,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管理秩序。
法院判决:
年1月30日,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认定:被告人张某经常组织、纠集被告人胡某某等4人在一起,明确分工,组织、招引被告人沙某等3人在青铜峡市邵岗镇多次操纵经营*场,聚众*博,扰乱当地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*博犯罪团伙。最终,以开设*场罪、*博罪、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;以开设*场罪、*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,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千元不等。宣判后,其中四名被告人不服,遂提出上诉。在二审审理期间,四人又撤回上诉,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,原判生效。
法律链接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。
大家不要以为黑恶犯罪离我们很遥远,其实黑恶势力就在我们身边。一旦出现类似以上案例的情况,大家就要提高警惕,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。
来源:吴忠扫黑除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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