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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镇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维护妇女权益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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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青铜峡法院青镇法庭审结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。经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,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原告拿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非常气愤,认为其夫妻关系已经发展到如此地步,为什么法院还不判离?据原告所述,被告经常殴打、辱骂原告,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,原告被逼无奈只好与被告分居,常年在子女或亲戚家中居住,不敢回到自己家中。尽管这样躲避,被告还是经常找到原告对其实施言语侮辱和威胁,搅得子女和亲属都不安宁。原告认为,法院不判决离婚是对被告恶劣行为的纵容,会加剧被告进一步对原告人身实施伤害。考虑到原、被告均已古稀之年,办案法官耐心听取原告的哭诉,并向其解释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原因。在与原、被告子女沟通后,办案法官建议原告向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的申请,对其人身进行法律保护。“财产保全”是对受到危险的财产进行的保护,“人身保护令”是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进行的保护,人身法益是大于财产法益的。纵观我院每年办理大量离婚案件,而有针对性地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却寥寥无几,这一情况值得我们深思。是我们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极少存在,还是对遭遇人身伤害的弱势群体关怀不够?本案中,承办法官依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相关规定作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,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,明确向其告知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后果,被申请人也承诺不会再对申请人的人身进行干涉。同时,我们也将裁定书向申请人暂住地的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进行送达,进一步加强对申请人的保护。

运用好人身保护令,对法院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有很大帮助。在法院实施人身保护令期间,实施暴力的一方往往会忌惮于法律的强制力,而不敢再对受害一方施暴。施暴方应该好好反省自己,主动向妻子承认错误,努力挽救自己的婚姻,改掉恶习,重新开始美好的生活。

在人民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,那些屡教不改者,法院则会通过离婚纠纷的审理,结合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”,及时作出有利于受侵害方的裁判。

现实生活中,许多起诉离婚的女性,往往不愿意向法庭提交自己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证据,只是在诉状中陈述一番。这时法院可依据申请实施人身保护令,若被告确实在人身保护令期间实施了家庭暴力和虐待,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惩罚措施,同时受侵害的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时,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使用,如确实属于“惯犯”、人身危险性很大,夫妻间没有和好可能的情形,法院可以适用上述法条作出离婚判决。

结合我院审理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,不断对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进行创新和完善,总结宝贵的经验,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,为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作出更多贡献。

原标题:《青镇法庭发出“人身保护令”维护妇女权益?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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